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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2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效解决群体性欠薪矛盾,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的垫付效能,现就欠薪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垫付的最高额度内,合并使用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垫付劳动者欠薪数额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合并使用,在每名劳动者可垫付的12个月最低工资总额内对劳动者进行一次性欠薪垫付。

  申请垫付的人员属于《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垫付情形的,欠薪保障金不予垫付。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在处理欠薪矛盾时的欠薪垫付

  按照《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企业经营困难发生欠薪纠纷,处理欠薪纠纷的行政机关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可以予以欠薪垫付。企业发生欠薪并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由市或区政府信访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主管部门以及街道乡镇政府等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经对企业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等事实核实后出具书面证明,符合欠薪垫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垫付条件的垫付款发放给劳动者或者直接注入指定的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内。

  发生涉及人数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