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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丽水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2002年8月21日丽政发〔2002〕136号发布,2023年2月1日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和《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主管、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本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等室内公共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福利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等机构的室内外活动区域;

(二)高等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教学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务机构的室内外教学区域;

(三)宾馆、影剧院、网吧、歌舞厅、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公交车、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候车室;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各类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体育馆、游泳馆等公共健身场所及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七)邮电、金融机构、商场(店)、书店等营业场所;

(八)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型企业等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