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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市地税发〔2006〕139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管理分局、国际税收研究管理处、重点税源管理分局: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黔地税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局确定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

一、我市个人在转让住房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县区局要充分利用个人住房转让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个人住房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个人住房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