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东营市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我市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大众创新创业,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发[2022]8号)、《
东营市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东科发〔2019〕12号)和《
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 鲁科字〔2022〕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创新券补助和奖励资金)是指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面向东营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列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和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奖励资金兑现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科研设施与仪器补助和奖励资金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使用方和供给方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科研设施与仪器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核、统计等工作;县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东营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八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九条 东营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或其依托单位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必须按规定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条 创新券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创新券补助和奖励资金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