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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2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以用水单位为对象,对其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实施系统测量、统计、计算和分析,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平衡测试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县水务部门按照《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用水单位管理权限,负责开展本级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全面查找原因,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实施整改。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用水单位的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六条 用水单位可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测试机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技术规程》(DB37/T46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节约用水术语》(GB/T2153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