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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库〔202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二)地方债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承销团成员的沟通,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比例等技术参数。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二、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发债进度要求、财政支出使用需要、库款水平、债券市场等因素,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合理选择发行时间窗口,适度均衡发债节奏,既要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又要避免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时间、发行量、债券种类等。财政部将统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对各地发债进度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衔接。对预算拟安排新增债券资金的项目,或拟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的到期地方债,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支付项目资金或还本资金,发行地方债后及时回补库款。

  三、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建设、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等因素科学设计债券期限。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年度新增一般债券平均发行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应当控制在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总额的30%以下(含30%),再融资一般债券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许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

  四、加强地方债发行项目评估,严防偿付风险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合规性审核和风险把控,加强对拟发债项目的评估,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落实收支平衡有关要求。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专项债券项目“借、用、管、还”实行逐笔监控,确保到期偿债、严防偿付风险。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出具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和财务评估报告,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评估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五、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等。地方债存续期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对应项目上一年度全年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信息。如新披露的信息与上一次披露的信息差异较大,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三)地方债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批,不迟于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第10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债券名称、调整金额、调整前后项目名称、调整后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跟踪评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