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22〕78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9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府〔2017〕77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20〕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苏州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聚焦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统筹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建立经办机构与第三方机构有效、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规划,市医保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统一制定及指导工作,会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坚持协调联动,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协同发展。
三、目标任务
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一、第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适度扩大待遇支付范围,提高待遇标准;完善评估标准,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强化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筹资机制。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基本护理需求、护理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医保基金划转筹集组成。
1.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缴费标准。
职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个人账户按月划转。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分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转;退休职工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划转。
2.居民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
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筹集,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年划转。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划转部分按30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划转。
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居民医保保费补助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
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在试点阶段可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作为筹资来源。
(二)提升保障水平。
1.明确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规定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形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2.提高待遇标准。⠼/span>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1)享受机构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
入住长护定点机构的参保人员,其护理服务费用按重度失能人员每天3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天23元的定额标准结算。
(2)享受居家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长享受居家护理服务,其中,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8次,中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3次,每次服务时间均为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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