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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锡政发〔202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苏政发〔2018〕13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除涉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情形外,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的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二)承担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连续3年(含申请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申请年度的会计利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情形。

  存在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的纳税人,无锡市公共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的纳税人,以及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为D类的纳税人不得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二、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纳税人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