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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政发〔201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发[2012]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河道工程建设。

第三条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

(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

(三)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四)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按上述第(三)项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企业(单位)成本。

(五)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的城市规划区,乌海市、满洲里市、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锡林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的城市规划区,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锡林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阿左旗巴彦浩特镇。

(六)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划转办法包括: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划转国库。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并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三)对各级电力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内蒙古国税局征收;对我区的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委托自治区地税局征收,并及时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四)对除电力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及时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五)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六)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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