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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和《丽水市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类项目“评定分离”招标评标操作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和《丽水市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类项目“评定分离”招标评标操作细则》的通知

丽建发〔2021〕98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我局原印发的《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19〕233 号)、《关于修改<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20〕81 号)和《关于印发<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丽建发〔2019〕234 号)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局特制定《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和《丽水市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类项目“评定分离”招标评标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2.《丽水市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类项目“评定分离”招标评标操作细则》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正文见附件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和《丽水市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类项目“评定分离”招标评标操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1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及省发改、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21﹞5号)已分别于2021年4月10日、8月1日起实施,要求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并规定了施工项目的三种评标办法,明确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信用分的具体分值范围,导致我市原《评标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

二是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件对16号令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除勘察、设计、监理外的服务事项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与我市原《评标办法》中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事项纳入管理相矛盾。

三是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企业参与竞争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建建函〔2021〕75号)及市委会议精神,要求全面整改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有的地方住建部门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竞争问题”,结合省厅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督查暨行政执法案卷评审的反馈意见,我市原《评标办法》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上位法有一定冲突,需要进行修改。

四是结合我省其它地区及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废止《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其评标办法参照房建市政评标办法执行。

我市机构改革后市审管办(原公管办)不具备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职能,为确保出台的文件具备行政执行效力,需由我局自行起草制定和印发本行业的评标办法,我省其它地市也均出台类似评标办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放管服”改革精神,新评标办法对已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修订、对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服务事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不再纳入管理、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被督查和审计的条款进行修订。打破地方保护,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21﹞5号)、《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及《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