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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人社字〔2023〕9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关于实施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21〕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车、外卖、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

(二)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组织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从业人员依托上述新业态平台从事新业态工作,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

二、申领条件

(一)2021年8月1日以后,个人或单位应以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为被保险人,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购买综合商业保险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部分给予补贴;购买青岛市补充工伤保险且符合补贴范围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应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被保险人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除外。

(二)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行“先保后补”原则。个人或单位可在其购买的上述保险的保障期满后,按规定办理补贴申领手续。补贴核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