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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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及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备交通船是指为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转,解决企业工作人员海上交通问题,建造和购置的交通船舶(不包括游艇)。
第四条 企业申请配备自备交通船,必须用于为解决企业工作人员交通问题。凡公共水上客运交通或具有港口公共服务资质的港口经营企业可以解决企业海上交通需求的,不提倡配备自备交通船。
第五条 配备自备交通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备交通船安全和运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二)具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按照水路客船管理标准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四)拥有、租用或同意其使用的自备专用码头、公共客运码头或政府确认的渡口码头。
自备交通船委托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的企业,需至少配备具有与所运行船舶和航行区域相适应的船长任职从业资历的海务人员1名,专职负责企业自备交通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备交通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二)符合最低配员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人员和船舶的保险。
第七条 企业自备交通船应按照核定区域(航线)点到点运行。
第八条 凡申请配备自备交通船的企业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条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