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08 桂地税函〔2001〕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均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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