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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建规〔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住建局、丹徒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建局,市审图中心、质监站、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工作,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


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开挖深度虽不满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管理,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处理、土方开挖、工程检测、施工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辖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提供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以及同时建设的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情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七条  对可能受深基坑施工影响的周边4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一般建筑物和8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危旧房屋及其他重要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现状检测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建设中,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工程停工且无法确保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回填。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施工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权属单位沟通协调,制定并落实修缮等措施,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判处理等活动,当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时,应当进行补勘。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严格按照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要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深基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设计文件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注册执业印章。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计算书、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二)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三)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检测内容和周边房屋等现状检测范围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深基坑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供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设计合同、设计文件、建筑用地红线图、主体工程地下室结构施工图和已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提交论证的施工图应当由周边环境图、设计总说明、平面图、剖面图、大样图和基坑监测图等组成。

第十四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镇江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论证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可邀请省级专家参加。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对设计文件内容的安全性、完整性、可行性和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论证,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并在论证意见书上签字。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原设计文件,论证合格后,施工图应当加盖论证合格章。

加盖论证合格章的图纸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深基坑工程施工图纸未加盖论证合格章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