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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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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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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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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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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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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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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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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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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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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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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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地税公告﹝2017﹞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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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政策问题
(二)其他个人出租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增值税起征点相关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及相关附加;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按合同所载金额0.1%的征收率征收印花税;并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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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政策问题
(二)其他个人出租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增值税起征点相关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及相关附加;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按合同所载金额0.1%的征收率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并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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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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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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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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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地税公告﹝2017﹞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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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税”纳税地点规定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按房产、土地所在地原则实施税收管理。凡在我市境内拥有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人,不论其财务如何核算,均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税款。 (三)象山区行政辖区内“三税”的纳税人,鉴于目前征管实际,仍按照《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基层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桂市地税发〔2003〕60号)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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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税”纳税地点规定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按房产、土地所在地原则实施税收管理。凡在我市境内拥有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人,不论其财务如何核算,均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税款。 删除第一条第(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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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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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交易申报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办税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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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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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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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交易申报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办税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等五城区适用)3.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临桂区及11个县域适用)4.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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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2.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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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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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契税申报缴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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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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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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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纳税地点
(一)个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一手房),房屋承受方可选择任一桂林市城区税务机关就近申报缴纳契税。
(二)个人之间房屋(二手房)权属转移,房屋承受方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驻市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交易涉税窗口申报缴纳契税。 (三)除第(一)(二)项情形外,个人与单位、单位与个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房屋承受方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四、桂林市各城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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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纳税地点
(一)个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一手房),房屋承受方可选择任一桂林市城区税务机关就近申报缴纳契税。 (二)个人之间房屋(二手房)权属转移,房屋承受方到税务部门进驻的政务中心、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交易涉税窗口申报缴纳契税。 (三)除第(一)(二)项情形外,个人与企业(单位)、企业(单位)与个人、企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房屋承受方到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企业服务区的税务窗口申报缴纳契税。 四、桂林市各城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信息 五、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地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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