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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等4部门关于优化政策性公益林保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等4部门关于优化政策性公益林保险的通知
浙林规〔2023〕42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分局、农业农村局,省共保体各成员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灾后快速恢复能力,根据《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功能,决定将公益林保险由原单一责任火灾保险优化升级为综合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险标的、保障对象和责任范围

保险标的:系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简称“公益林”)。

保障对象:拥有公益林的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可作为该保险的保障人群。农户可以乡、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冰雹、冻害、暴雪、雨凇、干旱以及林业主要有害生物灾害等。

二、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按参保公益林每亩600元物化成本的2‰予以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29个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40%、10%,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0%、30%。

三、强化规范运行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导,加强协同管理,切实抓好公益林保险优化升级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关义务人及时更新受灾公益林、恢复森林植被。省共保体要加紧制定《浙江省中央财政补贴性公益林综合保险条款》,按程序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切实维护保障对象利益;要认真做好保前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保护公益林资源的诚信状况,掌握保险标的现状。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9〕29号)同时废止。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1日



 

《浙江省林业局等4部门关于优化政策性公益林保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4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一、制定背景

我省实施公益林火灾保险以来,为维护生态安全,实现公益林灾后快速恢复,有效保障农户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年来我省森林遭受灾害种类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森林火灾受害率持续下降并处于历史低位,二是松材线虫病危害已成为当前我省森林生态安全的最大威胁,三是各种自然灾害毁坏森林现象时有发生。鉴于此原单一公益林火灾责任险,已不能满足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的需要,公益林保险优化升级迫在眉睫。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