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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3〕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

第五条(发挥社会组织和机构作用)

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或机构可以根据食品从业人员不同类别,制订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编撰相应的参考教材和题库,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考学习。

第六条(抽查考核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考核。

监督抽查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和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分类别组织实施。

食品从业人员分类见附件。

第七条(抽查考核内容)

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管理技能;

(三)食品安全加工操作技能;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知识;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掌握的内容。

第八条(抽查考核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

统一监督抽查考核主要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在充分考虑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食品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基于问题导向统一开展,并提前将监督抽查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可以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现场开展。

第九条(抽查考核频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

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或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抽取其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从业人员的比例或频率。

第十条(抽查考核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开展监督抽查考核,但是食品从业人员变换岗位类别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主动申请参加考试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食品从业人员经监督抽查考核未达到考纲要求的为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时无故缺考的、实施作弊的或找人替考的视为不合格。

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抽查考核信息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培训大纲和题库,运用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监督抽查考核。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二)食品安全总监,是指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食品安全员,包括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内设其他部门(如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厨师长等。

(四)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是指食品原辅料采购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操作人员、餐饮具或者工用具清洗消毒人员和食品检验检测人员。

第十五条(参照执行)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类

附件


食品从业人员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活动方式

食品从业人员岗位

主要负责人

(Ⅰ)

食品安全总监

和食品安全员等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Ⅱ)

关键岗位

操作人员等

(Ⅲ)

食品生产(A)

A1

A2

A3

食品销售(B)

B1

B2

B3

餐饮服务(C)

C1

C2

C3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

D1

D2

D3

网络平台经营(E)

E1

E2

E3

注:1.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包括:(1)食品生产(A):包括食品生产(特殊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工业化豆芽生产等。(2)食品销售(B):包括食品销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经营、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经营等。(3)餐饮服务(C):包括餐饮服务提供、单位食堂经营、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经营等;(4)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5)网络平台经营(E):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等的经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印发 


政策解读:《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产生日期 2023-06-27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23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提出的具体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统一和细化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程序,规范监督抽查考核结果运用和监督抽查考核系统平台信息化使用,通过“制度+科技”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落细。

  (二)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需要

  目前,本市有约30余万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从业人员知识水平、法律意识、操作技能等关系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落实能力,关系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关系到食品安全保障水平。2018年,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相关工作要求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当前食品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的不断出现,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也有了新的要求。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因此,需要通过重新制定《管理办法》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三)构建符合上海特点工作制度的需要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为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于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的具体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抽查考核的人员范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分类监督抽查考核制度。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明确监督抽查考核的法定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限定于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不再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管理办法》落实法律规定,明确企业要全面落实对职工培训考核的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查考核来检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效果。

  (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分类管理

  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业务不同,要求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不同。《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监督抽查考核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分为食品生产(A)、食品销售(B)、餐饮服务(C)、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和网络平台经营(E);食品从业人员按照其从事的不同岗位分为主要负责人(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Ⅱ)、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Ⅲ)。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别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不同的抽查考核,有利于提升考核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科学组织监督抽查考核

  《管理办法》明确了抽查考核原则、抽查考核内容、抽查考核实施、抽查考核频率、抽查考核要求。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使用《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含线上远程系统考核或者线下集中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

  (四)规范监督抽查考核结果运用

  《管理办法》明确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对于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做好监督抽查考核的信息化及公共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并直接联通本市“一网通办”。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在满足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查考核的同时,可以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自行开展培训、考核提供服务。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和监督抽查考核数据的汇聚分析,科学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的效果,及时发现企业培训考核短板和弱项,全面加强基于问题导向的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指导,提升食品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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