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06〕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3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高级工鉴定考试费标准
1、理论考试费按省规定标准(浙价费〔2002〕230号)执行,即:社会人员每人35元、在校学生每人20元。
2、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表列考试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允许下浮。
3、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中一次性消耗材料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⑴由鉴定考试机构负责备料的,按实向考生收取,并于每期考试结束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⑵由培训单位(学校)负责备料的,消耗材料费用在培训费(学费)中列支,培训单位(学校)、鉴定考试机构不得向考生另外收取。
⑶烹饪鉴定考试统一按初级160元、中级200元、高级240元的标准向考生收取一次性消耗材料费。
二、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7〕108号)规定执行。
1、评审费:高级技师每人200元;技师每人130元。
2、评审推荐费:高级技师每人100元;技师每人50元。
三、鉴定考试费用于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