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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5〕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58号)、《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5〕11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政发〔2005〕3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时,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通过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灾害或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指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公众发布、传播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信息,是预警信息编辑、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等活动的统称。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发布范围分为全区域发布和分区域发布两种方式。发布范围为全市范围的,为全区域发布;发布范围为某县(市、区)行政区域或明确指定一个或几个乡镇(街道)的,为分区域发布。

第四条  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5〕116号),在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气象部门作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对接各信息传播媒体,及时统计、报送预警信息发布数据。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授权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发布主体分两类,一类是教育、公安、民政、国土、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监、旅游、人防、地震、气象、高速公路、铁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提出申请,经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另一类是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需要,由本级政府应急办或政府授权单位具体办理予以发布。

第六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信息传播渠道。

信息发布平台用于预警信息的编辑、审签、发布。信息传播渠道包括广播、电视、手机、网站、电子显示屏、应急大喇叭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下统称各信息传播媒体)。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面向公众、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的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明确启动标准、审签流程,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八条  丽水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申请、审签、统一发布和备案制度。

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预防或处置需要,评估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指示本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授权有关单位,提出预警信息的申请,同时提交《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单》。

审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负责人依据职责,审核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并签发意见。

发布:县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部门收到发布指令后,完成审查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各信息传播媒体。各信息传播媒体按职责传播预警信息。

备案: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同时将《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单》向本级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条  《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单》包含发布和审签单位、突发事件类别、预警信息内容、发布区域、发布起止时间等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突出重点,明确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影响范围、警示措施等。

县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部门收到《丽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单》后,应当及时完成预警信息的审查和发布工作。

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华数数字电视公司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当第一时间迅速、准确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手机短信应当在20分钟内完成分区域发送,2小时内完成全区域发送,华数电视应当在20分钟内完成发送。

广播电视、网站、农村应急广播体系等传播媒体的所属、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政府及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单位的公众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鼓励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传播媒体的经营管理单位、企业或组织,及时接收,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变化,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内容或解除预警。

广播、电视、网站、电子显示屏等滚动发布渠道实行预警变更和解除制度。由信息发布平台发送预警变更内容和解除通知,相关媒体实施相应的信息推送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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