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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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学院:
现将《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8日
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管理,支持山东社会科学院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鼓励创新、透明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山东社会科学院开展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的资金,重点用于条件能力建设、人才引进培养、成果宣传推介、创新工程研究、绩效支出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条件能力建设。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科研平台建设费、设备购置费、物耗等改善研发条件的支出。
(二)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人才引进费、培训费、外聘人员经费、各类人才配套经费等支出。
(三)成果宣传推介。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成果宣传和推介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版面费、宣传费等支出。
(四)创新工程研究。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与社会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支出。
(五)绩效支出。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绩效支出,属于科研成本性支出,总额控制在工程经费的50%以内,具体由山东社会科学院结合创新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其他支出。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安排、择优支持、鼓励竞争、规范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社会科学院应根据创新工程任务计划和项目周期,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和具体开支计划,规范支出范围,明确执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山东社会科学院应加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