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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农林局舟山市审计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发《舟山市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农林局舟山市审计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发《舟山市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农林发〔201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4〕5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规范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舟山市渔农

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舟山市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


舟山市农林局     舟山市审计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舟山市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1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级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所属的渔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开展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包括对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条 本规程的内容包括渔农村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执行、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四条  渔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审计的事项,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需要审计的事项,以及上年的审计工作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修改补充。

第五条  渔农村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并委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组内分工履行工作职责,互相配合完成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主要了解村基本情况,包括村财务状况、全村人口、土地面积等情况,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确定审计项目和重点。

第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任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及分工等。

审计实施方案经派出审计组的渔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渔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由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负责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在被审计单位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审前公告》。审计通知书可直接或者邮寄送达。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介绍审计的程序,审计目的、范围等情况,提出审计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同时,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介绍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年度内的财务收支、财务管理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作出的承诺资料编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组指定专人向被审计单位调取有关资料,并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实施中发现与实际不适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按时间顺序书面记录其每日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并收集对审计事项有重要影响及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财经法规等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提供者确认、签名,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证据记载的数据、关键文字涂改后,应当由提供方加盖校正章或公章,财务数据可以加盖单位财务章。审计证据应当真实、完整,载明具体来源。审计人员通过摘录、观察、计算等方式取得的审计证据,以审计签证单加以记录。对审计涉及的取证材料,数量较大的,可以通过审计签证单摘录原始证据的名称、种类、存放地点、证据提供者、重要内容及相关数据的方式收集,无需逐一复印所有原始证据。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认为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记录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事项编制形成,做到逐事逐项、一事一稿。编写时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期间或截止日期、实施审计过程记录、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索引号及页次、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的姓名及日期、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工作反映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所附的审计证据主要有:审计人员编制的能够说明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审计证明材料,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复印件等资料;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证或者鉴定资料等;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对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明材料、谈话笔录、原始证据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在工作底稿上签署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渔农村审计机构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经确定,应对其进行归类整理,收入案卷,待审计工作结束后归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四章 审计终结

第二十四条  审计特情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当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利益和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时,渔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有意阻挠破坏审计工作行为的,审计人员应当首先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说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并纠正该行为;拒不纠正的,审计组应当报请渔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采取封存会计资料等保全措施;仍不纠正的,渔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2、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3、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的;

4、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但渔农村审计机构难以独立进行有效的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渔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时要积极进行审计调查,尽可能取得犯罪事实的书面证据和其它证明材料。

渔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将有关经济犯罪线索及证明材料及时移交司法或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在审计终了后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五)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定性依据;

(七)对查出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

(八)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同时征求被审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应以审计组名义对外发送,发送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负责人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负责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重新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如核实后仍存异议,且决定不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负责人意见须附于审计报告后,由派出审计的渔农村审计机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附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负责人)意见及复查结果一并报送派出其审计的渔农村审计机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