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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形势和监管体制机制调整需要,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规范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具体落实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检验检测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年度预算;制定市区食品药品安全抽检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

(三)各区财政部门职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年度抽检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编报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事项;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和专项抽检事项;

(三)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购样事项;

(四)其他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经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其他国家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