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低小散”港口岸线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9〕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低小散”港口岸线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低小散”港口岸线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根据市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 舟政发〔2018〕32号)和“岸线效益论英雄”改革要求,加快引导港口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低小散”港口岸线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四个舟山”工作部署,把握发展大势,进一步优化港口发展结构,推动港口转型升级,提升港口资源要素产出效益。
(二)主要目标。
根据舟山港口总体规划和新区产业布局规划,加大对全市“低小散”港口岸线整治提升力度,进一步拓展港口功能,优化港航产业布局,建设绿色港口,提升临港经济质量,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运用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等综合措施,规范提升一批、关停整治一批、收储开发一批港口岸线。通过三年行动(2019年9月-2022年9月),完成低效利用的港口岸线规范提升达到70%以上,违法违规港口企业关停整治90%以上,闲置腾退的港口岸线收储开发6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整合资源。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坚持规划引领,依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年)》《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产业布局规划》等,紧密围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国家战略,整合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优化临港产业布局,依法依规整治不符合规划与港航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促进港口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2.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产业指导、政策扶持、依法治理,创造良好环境。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开展多元化经营,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政府和企业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多措并举,激发市场活力。
3.分类整治,保障民生。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施策,有效提升工作的前瞻性,着力做好促进港口产业提质增效的加减法,腾挪拓展发展空间。同时要充分考虑保障服务民生的需要,适当保留部分为民生服务的码头和作业点。在整治提升工作中同时注重政策法规适用的准确性,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低小散”整治提升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要把此次整治提升工作和“品质舟山”建设、“海上花园城”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加快落后产能升级转换,提升港口资源利用效率,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推进港区生态修复和景观建设,实现生态和经济并重,双改善、相益彰。
二、整治提升范围和重点
整治提升范围主要为舟山本岛及岱山本岛、嵊泗泗礁、六横、金塘等主要岛屿,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扩大到其它小岛。整治提升重点为产出效益和资源利用率低、规模小、与区域规划严重不符、布局散乱、安全环保不达标的临港企业、作业点及低效利用的港口岸线。主要包括:
(一)违法违规使用港口岸线的企业和作业点。1.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2.未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未经政府许可定点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3.非法临时装卸作业点;4.渔业码头、乡镇渡口、舾装码头等违规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
(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不达标的港口企业。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的;2.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达不到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的;3.影响城市景观形象,不满足绿色生态环保要求的。
(三)经济效益低,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港口企业。1.经济效益低、产业层次低、达不到综合评价标准的;2.与区域规划严重不符的。
(四)低效利用或闲置的岸线。1.港口岸线实际利用明显小于批准岸线长度,且无后续建设计划的;2.码头等港口设施零星分布,造成优质连片港口岸线分割浪费的;3.取得港口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未实质性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4.通过占用后方陆域变相占用优质港口岸线,造成岸线无法开发利用的。
三、主要途径
(一)源头管控。在新建港口项目中推行“标准岸线+承诺制”试点,如达不到政府设定的亩均税收、单位岸线税费、单位岸线投资强度等预期指标标准,应严格审查其港口岸线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促使优质岸线资源向优质企业倾斜。严控10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建设。
(二)提质增效。对自然条件较好,但在使用上存在“低小散”问题的港口岸线,鼓励岸线使用人或经营人通过设备升级、码头改扩建、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提高码头产能或延伸产业链;通过实现货主码头公用化和资源整合,释放产能,提高港口岸线利用效率和企业效益。
(三)并购重组。督促“低小散”港口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股权优化等方式进行重组提升,实现规模化发展,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港航产业转型升级。
(四)易地搬迁。优化港口规划布局,鼓励零星分布的“低小散”港口企业易地搬迁,通过集中布局,连片开发,形成若干小微港口企业集聚区,提升岸线利用效率。
(五)提升整治。推进绿色港口建设,要求港口企业具备船岸污水和垃圾等接受处置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港口污染物按规定处置,督促改造提升港区环境。
(六)淘汰关停。对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问题且多次整改无效的企业,以及违法违规使用港口岸线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限期予以关停淘汰。同时妥善做好政策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七)收储开发。鼓励岸线利用率低、闲置久,经济效益低、安全生产或生态环境不达标的港口企业主动退出经营或易地搬迁,对企业相关土地、岸线等资源按相关规定进行收储或回收。收储后如存在重新利用、规模化开发价值的,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或重大项目储备。不适合再利用的,退港还海,恢复自然岸线或用于景观开发。
四、分类治理措施
(一)加强新建项目源头管控。
对新建港口项目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源头管控措施。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持续跟踪,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承诺。
(二)加强违法违规综合治理。
对涉及违法违规使用港口岸线的企业和作业点,严格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中对不符合港口规划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并督促其尽快完善审批手续,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置。
(三)加强安全环保督察督办。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达不到刚性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整治。
(四)加强低效企业并购重组。
在港口产业进一步优化布局基础上,按照“岸线效益论英雄”改革要求,对有主动退出意愿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并购重组或收储开发等方式引导企业有序退出,促进优胜劣汰,不断提升整体竞争力。
(五)加强闲置岸线收储开发。
对多占少用优质港口岸线的,优化调减岸线长度或引导占用主体提质增效,激活闲置岸线;
对造成优质连片港口岸线分割浪费的,要引导其通过易地搬迁、退出经营等方式腾挪岸线资源,或通过码头改扩建等方式,有效利用被分割的岸线资源;
对批而未建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变相占用优质港口岸线的,对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相关协议约定条件,通过政府协商收回、企业间协议转让、引导占用主体易地搬迁等方式释放岸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小散”港口岸线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在“岸线效益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协调推进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整治提升工作。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开展“低小散”港口岸线整治提升的具体工作,要及时制定并实施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和具体计划,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提升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针对不同治理途径和措施,分类制定腾笼换鸟、提质增效、关停整治、收储开发等一批政策,为整治提升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执法监督。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港航和口岸、海洋与渔业、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对“低小散”港口岸线整治提升过程进展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加强政策宣贯,及时曝光反面典型,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