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7〕2号 2007-0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
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一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纳税人在缴纳
印花税时,应事先将电子文本中涉及
印花税计税依据等相关内容打印成纸质文本,并据以办理
印花税缴纳事项。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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