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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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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