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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5〕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减轻渔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渔农村水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五水共治”总体部署和“两美”新区建设要求,围绕确保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渔农村水环境”功效的基本目标,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强部门资源和力量整合,形成合力共推机制。引导渔农户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维修,适量分担渔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2.坚持属地为主、协同管理。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坚持因地制宜、稳定运行。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收集、处理方式,采取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对规模较大的,可引入市场机制,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对分散处理的,应发挥村级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政府扶持、村级自筹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纳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收集)设施,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三)目标任务。

1.主要任务。根据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和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其中,对设计日处理能力30吨(含)以上、受益渔农户100户(含)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根据有关环境监管要求,规范安装流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对设计日处理能力不足30吨、受益渔农户不足100户的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对照排放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并开展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常态化运行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

2.具体目标。到2015年11月底,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建立起以县(区)、功能区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为落实主体、渔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到2015年12月底,实现对已完成治理村的有效管护;到2016年3月底,全面完成2015年治理村的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所有治理村管护到位。

二、管理职责

(一)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安排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统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要确定专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并监督村、渔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