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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23〕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继续有效。2023年10月15日-2026年10月1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区(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业务指导、手续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纠纷调解等具体实施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

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商工作。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改售房单位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配合。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配合做好实施项目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提供房屋产权合法来源材料;

(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结构安全;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

(四)地上主体结构三层以上(含三层,不含储藏室、阁楼)未设电梯的住宅。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梯)为单位进行,一个单元(梯)原则上只允许增设一部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消防车道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影响住宅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电梯外观、材质应当与原房屋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七条 既有住宅单元(梯)内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项目申请人,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协助协调其他业主关系,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要充分听取并书面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以及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书面同意;属于单位产权住宅的,应当征得产权单位书面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本条中以上包括本数)

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搭建协商平台开展民主协商,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第九条 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事宜达成下列书面协议:

(一)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增设电梯项目有关报建手续,签订委托协议;

(二)增设电梯的品牌、型号和施工方案;

(三)增设电梯的费用预算以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四)明确委托电梯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和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预算和分摊筹集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对利益受损相关方进行补偿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分摊筹集方案等;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补偿方案等明显不合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建设单位重新修订。建设单位拒绝修订或业主间矛盾突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暂缓上报。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但不限于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自行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出资。业主和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户业主按照分摊比例扣除财政补助部分实际承担的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6层及以上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20万元、5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18万元、4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15万元、3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11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区(市)为主,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市级与区(市)分别承担30%、70%;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及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成果文件及《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筑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当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增设电梯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在本小区显著位置和本单元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并再次公示,减少增设电梯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公示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既有住宅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屋产权合法来源材料、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业主关于增设电梯达成的书面协议、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结果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增设电梯不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和容积率核算。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在项目所在地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报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六条 增设电梯涉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专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配合做好管线移位及配套设施改造。涉及管线改造、迁移等相关费用,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出资,专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规划备案、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备案情况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增设电梯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

电梯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电梯安装单位施工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是电梯的共有人,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也可以委托一个业主管理电梯。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以及业主个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维护管理义务及其他有关管理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约定,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项目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时,应当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增设电梯过程中形成的竣工验收单、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相关付款票据等资料,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区(市)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增设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区(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