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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市属功能区科技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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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发〔2022〕20号),加强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参照省、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支持企业对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或对接高校院所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开展工业性试验、中试开发、产业化应用及示范推广,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增强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力。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遵循公开申报、竞争择优、科学管理原则。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引导性资金,鼓励和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及金融资本参与专项项目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办法;

2.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的组织实施,包括评审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验收等;

3.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项目过程监管。

第六条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的归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2.负责专项项目的申报推荐;

3.负责专项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验收建议;

4.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1.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2.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保障,规范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实现既定目标;

3.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提报项目管理相关报告,做好过程监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的支持对象:

1.在市内落地转化的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

2.在市内落地转化的获得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二等以上的科技成果;

3.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或示范基地;

4.基于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择优支持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5.其他具备良好产业化前景、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以及其他对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产生重要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东营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或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3.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

4.科研信用良好。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采取网络或会议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市科技局专家库中随机确定,或全权委托异地高校选定,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现场考察情况,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

第十四条  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