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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办发〔2016〕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4〕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办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我市修订前的招标投标条例自2009年施行以来,在健全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严防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避招标、明招暗定、量身定做、围标串标、评标质量不高,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监督缺位等情况仍然存在。在认真总结我市招标投标条例施行经验基础上,依据201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问题为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我市招标投标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好、贯彻好,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认真做好宣传。

条例是我市新修订实施的一部重要法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平台等传播媒介,通过法规解读、以案说法等方式,实行社会宣传与专业解读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地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为《条例》的施行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学习指导。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学习,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要把组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学习条例作为增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业务素质、法律意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和市场主体的知法、执法、守法、用法能力。

(三)深入开展培训。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内容。招标投标协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对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开展培训,促进协会会员和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内容。有关培训要确保质量,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要依据《条例》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关于规范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要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凡是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特别是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权利、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要制定目录,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目录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监管依据。

四、抓紧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

(一)制定邀请招标情形的具体认定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