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舟政办发〔2013〕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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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以家庭教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二、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力度,建立与舟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覆盖全体困难儿童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
(一)分层分类,合理界定。孤儿和困境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需合理界定孤儿和困境儿童,以便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更多帮助。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共分两类:第一类为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第二类为社会散居的孤儿。
2.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而由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分五类:第一类为父母双方失踪,暂时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第二类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第三类为父母有严重虐待子女行为,导致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现由其他监护人抚养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第四类为父母双方服刑在押的儿童;第五类为父母双方被强制戒毒的儿童。
(2)困难家庭中的病残儿童。是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有残疾或疾病等困难,亟需保障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分两类:第一类为残疾儿童;第二类为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特殊病种儿童。
(3)其他低保家庭儿童。是指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家庭中的病残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以外其他困难家庭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分两类:第一类为低保家庭儿童;第二类为低保边缘家庭儿童。
(4)困境家庭儿童。是指家庭遇到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分两类:第一类为父母双方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二级以上的儿童;第二类为父母双方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儿童。
(二)拓宽渠道,妥善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更好融入社会。
1.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县(区)政府做好妥善安置工作。
2.机构养育。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
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社区(村、居)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养育费用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酌情给予补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依法抚养。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积极稳妥开展涉外送养工作,完善涉外送养工作规范。
5.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按孤儿养育办法妥善安置。
7.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有关援助政策。
(三)分类施保,保障生活。按照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建立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并按月发放。同时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2.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月补助基本生活费,帮助改善儿童的抚养状况,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按机构养育的标准给予补助,亲属或个人寄养的补助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
(2)困难家庭中的病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按月补助基本生活费,帮助改善儿童的抚养状况,标准分别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70%和60%。
(3)其他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儿童按月补助基本生活费,帮助改善儿童的抚养状况,标准分别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和20%。
(4)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困境家庭儿童按月补助基本生活费,帮助改善儿童的抚养状况,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20%。
上述保障对象同时具有低保对象身份的,其每月享受的低保金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之和不得超过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儿童监护人领取并按照儿童成长需求合理使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5)流浪儿童临时救助制度。对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在求助期间相关机构要妥善安排其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
(6)残疾儿童家庭护理补助制度。对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二级以上儿童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联合会每月发放家庭护理补助费100元。
(7)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补助制度。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民政部门每月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抚养、监护补助费100元。
(8)家庭收养残疾儿童补助制度。对依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每月发放收养残疾儿童补助费150元。
(四)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充分发挥国家医疗康复保障政策对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需求的保障与支持,积极构建舟山群岛新区医疗康复保障与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孤儿医疗保险制度。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孤儿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2.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制度。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及补助。具体由残疾人联合会按《舟山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舟残联〔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中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重度残疾适龄孤儿接受送教上门。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孤儿入学。适龄孤儿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孤儿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
(六)大力扶持就业创业。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坚持自食其力。政府大力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重点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