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建发〔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12-07》规定,现行有效。2022.12.29—2026.12.4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完善“东营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系统”),将检测信用管理纳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向省平台推送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等;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学历、职称等。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取得科研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等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
第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检测机构和人员自行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他行政和司法机关抄送、委托单位举报等合法方式进行采集获取。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组织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政府批准设立,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可);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用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其真实性负责,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管主管部门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测信用监管,采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发现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市信用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审无误后,转入市信用系统,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在异地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其日常信用监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现不良信用信息应即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不良信用信息录入所属资质注册地检测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市外注册 检测机构不良信息除在本市信用系统登记外,通知其所属资质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提报,根据分工进行初审、审核确认,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应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如核查异议不成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说明或结论。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检测机构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使用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公开、使用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入检测机构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信用信息的公开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AAA级:信用优。检测机构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良好。检测机构诚信度良好,各项指标良好,企业素质良好、诚信意识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良好、社会信誉良好。
A级:信用较好。检测机构诚信度较好,各项指标较好,企业素质较好、诚信意识较好、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好、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检测机构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检测机构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D级:“黑名单”。检测机构诚信度极差,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类划分标准为:
AAA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
A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
B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检测机构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D级:检测机构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期,依托市信用系统,对检测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优良信息包括加分项,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否决项、特殊项、基本项,其中基本项100分,加分项10分,满分110分,具体内容见《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2)。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存在否决项目中任意一项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信用评价结果为D,不再进行后续评价。
检测机构存在特殊项中的任意一项行为,直接在总分值中扣30分,不得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基本项、加分项的具体打分标准按照《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2)的要求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检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检测机构,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列入政府投资工程推荐名录。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检测机构,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检测机构,采取正常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自身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扶持对象。
第二十四条 “黑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为1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检测机构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自移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通报批评,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4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28信息来源: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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