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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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7〕18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列入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示范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的申请和补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动全市示范项目建设,制定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示范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估以及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下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项目征集推荐工作,负责示范项目建设监管,参与示范项目验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发展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承担全市示范项目技术审查、建设指导、动态检查、验收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
(二)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要求,房屋建筑类项目装配率应达到65%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装配率及工业化部品部件应用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三)在组织管理模式创新、技术集成与创新应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房屋建筑类示范项目除满足第五条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有关要求;
(二)主体结构部分计算分值不低于25分;
(三)推动装配式装饰一体化墙面或预制围护墙应用。
第七条 房屋建筑类示范项目(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除外)在满足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在建筑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融合发展以及智能建造、工业化装修等方面具备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可享受资金补助。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装配式建筑各专业施工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装饰装修),以及装配式建筑专篇;
(四)示范项目自评估报告;
(五)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同时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采用新技术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论证意见及其他必要佐证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出示范项目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技术发展中心。
第十条 市技术发展中心收到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当场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库中抽取,涵盖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专业。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经评审符合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