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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国税流字[1997]4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盟市来文来电反映,去年以来,有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破产,对这些企业的销售存货、欠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按法律程序破产的企业涉及增值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