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04 桂地税发〔200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一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
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问题①
从2000年l月1日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累计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逐级报县(市)、地(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职工防暑降温费等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