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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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4-0670028
各供热企业:
现将《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 威海市经济和
建设委员会 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煤炭价格变动对热汽生产经营的影响,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保障热汽用户利益,促进烟尘达标排放,根据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市区煤炭与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范围内,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并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汽,其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汽销售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是指热汽生产企业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结算价格。热汽生产企业供转供单位热汽价格,在不超过最终到户价格的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为每千克热值5500千卡的原煤,煤炭价格为含税价格。
原煤到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5500千卡原煤到厂价格(元/吨)=原煤到厂价格(元/吨)÷原煤实际热值(千卡/千克)×5500千卡/千克。
第五条 煤炭热汽价格联动,指在一定时期内只考虑煤炭成本、不考虑其他成本变化对热汽价格的影响,当煤炭到厂价格提高或降低达到一定额度并持续一定时间,相应调整热汽销售价格。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热汽联动基准价格,是指与某一煤炭价格相对应的热汽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