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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及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及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扬医保﹝2020﹞7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 扬府发〔2019〕195号),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现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及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流程及规则。市和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发布公告,公布市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条件,公布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形式,接受申请的机构及时间、地点、方式,工作流程等。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制订全市统一的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制作相应的表单或格式文书,做到全程留痕和公平、公开、公正。具体工作流程及规则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自愿申请,登记受理

1、符合定点协议管理申请条件、自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向所在地(以医药机构实际从业地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为准,下同)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规定的材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的医药机构向邗江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生态科技新城区域内的医药机构向广陵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对所在地医药机构申报的材料及时登记。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医保经办机构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告知起5个工作日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的医保定点申请,并按规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不符合定点协议管理基本条件及标准的;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申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国家、省、市医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材料审核,现场复核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定点申请条件对所在地医药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医药机构在申请之日前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向有关主管单位发函查询;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复核。

(三)综合评估,集体审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分别成立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根据医保定点申请条件,结合材料初审与现场复核情况,对医药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市评估组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登记受理的医药机构进行评估,各县(市)评估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登记受理的医药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组成员由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等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社会公示,协商签约

1、各县(市)评估组将评估审议通过的医药机构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将市区、各县(市)通过评估审议的医药机构名单通过政务网站或其它方式公示一周。对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且经评估组核实不符合医保定点申请条件的医药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从名单中去除;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评估组核查后认定反映情况不实的医药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发文公布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仅供医保经办机构当次签订协议使用。

2、市、县(市)两级医保经办机构统筹考虑服务能力和特色、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发文公布的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即可确定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关系(市区范围内的医药机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约,各县、市的医药机构与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签约)。协议文本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