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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建安〔2020〕2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相关处室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我局制定了《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查勘、检测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宜从名录库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格水平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加入名录库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

(三)具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含在其他省、直辖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

(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结构设计或工程检测等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

(五)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加入名录库应当填报《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入库申请书》和《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收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加入名录库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理结果。

第九条已纳入名录库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鉴定人员、房屋安全鉴定能力水平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事项变化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相应资料。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委托约定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与委托人签订书面鉴定委托合同,编制专项鉴定检测方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