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文中首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领购簿》核发的行政许可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与现行征管规范和纳服规范冲突部分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优策网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文自2017年2月14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登记簿》
2.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3. 《发票领购簿》
4.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5.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6.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7.《出入库人员登记表》
二○一○年八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操作、管理、使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及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和报表管理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划表的编制及报送
为保障全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正常供应,自2011年起,各盟市国税机关必须及时准确编制半年发票印制计划,于每年4月20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自治区国税局上报半年度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请各地认真做好
增值税发票计划的编制工作,无特殊情况不予追加印制计划。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表的汇总及报送
旗(县)国税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汇总《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季报表》,上传盟(市)国税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国税局上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季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汇总,并于每季终了20日前,将汇总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季报表》上传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FTP下,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拨管理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拨
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计划调拨人员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根据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打印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单》(以下简称《出库单》)与运抵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对相符后,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库处理,并打印《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以下简称《入库单》);各旗(县)国税局从盟(市)国税局调拨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盟(市)国税局计划调拨人员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打印《出库单》,交旗(县)国税局保管人员,双方签字后,办理实物出库事宜;各旗(县)国税局计划调拨人员收到盟(市)国税局开出的《出库单》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入库处理并打印出相应的《入库单》交与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对运抵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对后,作实物入库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根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柜台和代开柜台的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发票出库模块中登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的有关内容,打印《柜台出库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发售人员与代开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并留存。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和代开人员退回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有关内容,打印《柜台退库信息》与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和代开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并留存。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收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对验收时发现多票的,即实物多于《入库单》注明数量,由入库方通知出库方并由出库方核实后,填写《出库单》追加出库数量,入库方将出库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打印出来的追加《出库单》附在原《出库单》后面。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对验收时发现少票的,即实物少于《入库单》注明数量,由入库方通知出库方并由出库方核实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填写负数《出库单》,调减出库数量,入库方将出库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打印出来的负数《出库单》,附在原出库单后面。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管理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管理
押运发票时,要配备人员、专车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在押运发票过程中,押运专票人员应按岗责制度做到以下几点:
1、押运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要忠于职守,提高警惕,确保发票押运的绝对安全。
2、要严守保密制度,对押运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路线、数量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也不允许在电话和其他场合与无关人员谈话,防止不法分子乘机作案。
3、在执行任务时,要坚守岗位,押运途中不准离开发票车走亲访友或办理其它事情。不准随意停留,更不准无关人员搭乘车。
4、在押运发票途中要注意行车安全。
5、在接票时,要按照《出库单》种类、件数、份数、号码当场点清,运回后,再次清点入库。
6、押运人员及驾驶员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团结一致,保证运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
1、出入库房必须双人上岗,同出同入、共同负责、相互监督。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应将入库保管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归类,摆放整齐,要经常保持库内整洁。
3、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库房内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4、库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期检查库房的设施及库房内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并负责每天报警系统的设防和解除,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非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不得随便出入库房,特殊需要进入库房时,盟(市)局经票证中心主任批准,旗(县)局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进入,进入库房后必须严格遵守库房管理有关规定,在主管人员或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陪同下进行工作并登记《出入库房人员登记表》,以备查考。
6、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库后,严禁吸烟,以防失火。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的管理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负责库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做好“四专”、“六防”工作(专人、专库、专柜、专账;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潮、防鼠)。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根据区局或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的《出库单》及时入库。
3、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负责监督每天出入库人员的登记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入库审核。
4、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每月末打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库存收发存报表》,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并与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打印的《发票收发存总账》进行核对;月末对柜台做发票库房月结存,生成《发票库房收发存报表》。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每月根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用量及时向保管人员申请出库,若实物与信息不符,办理补领或退库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负责
增值税专用发票柜台的保管,生成《发票收发存日报表》,清点每天的销售份数,对柜台进行盘点及时进行金额核对。
6、在每月不做退库的情况下,最后一个工作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先做发票库房结存,再做发票月结存并打印《税务机关发票收发存月报表》、《发票库房收发存报表》并与实物核对一致后,将上述各表编号装订成册。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的要求
1、建立由分管局长参加的查库制度,盟(市)局按季盘点、旗(县)局按月盘点,并在盘点表上签字;遇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必须在分管局长的监督下对库存情况进行清点检查,并对库房进行封存。
2、局长、分管局长、上级发票主管部门和上级国税机关有关领导有权对发票库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他有关部门人员检查时,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工作证等证明方能进库检查。检查时,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必须在场,检查完毕后将有关情况填写《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登记簿》并签字,以备案留存。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的内容: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检查时,检查人员要认真清点库存发票,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打印《
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与实物核对。
(2)检查
发票管理的各种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3)检查库内发票摆放是否合理、整齐,是否按种类、入库时间及发票号码顺序分开摆放,有无与其他杂物混和存放。
(4)检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是否实行双人上岗,职责是否明确,交接等手续是否完整健全。
(5)检查库房内是否配备防潮、灭火装置、防爆灯、应急照明灯、防盗自动报警装置、与外界联络、报警的通讯设备是否畅通、完好,有无潮湿发霉、虫蛀、鼠咬等现象。
(6)检查《出入库人员登记表》记录是否完整
4、库房检查结束后,应将查库情况(内容、问题及改进的意见)登记《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登记簿》,并由查库人员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销
旗(县)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对保存期满或发生霉变、水浸、鼠咬、改版、换版等原因,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核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作退库处理,并将实物退回盟(市)局,同时手工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经经办人、办税服务厅主任、分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盟(市)局发票计划调拨人员;盟(市)局对须核销的发票进行汇总,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经批准后在综合征管软件做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处理,将需要核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治区国税局派人监销下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税务机关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时,由发票计划调拨人员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及《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连同遗失证明材料录入信息后,逐级上报国税局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盟(市)国税局发票计划调拨人员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
(一)《发票领购簿》的核发
1、申请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需要领购专用发票的,首先应当向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发票审核人员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受理及审核
发票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予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国税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即时告知并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人员。
(4)审核调查:税源管理人员接到转来的资料后,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营业执照信息,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案头审核:主要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核对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等。
实地调查:实施实地调查,主要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查验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注册资金、耗用材料、雇用人员等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特别要对经营煤炭、金属矿产品等大宗物资纳税人要认真核实后,合理科学核定月最高持票数量及月最高购票数量。
对辅导期纳税人的管理: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审核调查后,填写《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转发票审核人员。
3、审批
发票审核人员接到反馈回的调查资料后,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纳税人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中核定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限额、购票方式等,经办税服务厅主任或税务分局(所)长和局长审批后,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核发《发票领购簿》
发票审核人员在收到办税服务厅主任批准的申请资料后,进行核定票种。制作核发《发票领购簿》(式样见附件)连同有关资料发放给纳税人。
(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新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也可以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和领购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的同时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并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旗县局税务机关审批。盟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3、旗县税务机关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进行实地调查,严格审核,根据调查的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此项工作可以与审核调查纳税人月最高持票数量及月最高购票数量一同进行,一同制作《实地调查报告》。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三)专用设备的购置
1、一般纳税人应通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并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专用设备。
2、一般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即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1)、(3)、(4)、(5)、(6)、(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1、申请。
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限量以及购票方式,《购领单》向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领购。需提供《发票领购簿》、IC卡、经办人身份证明等,已领用过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明细表》、红字专用发票以及加盖作废章的专用发票原件。
2、审核。发票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首次除外),进行如下审核:
(1)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要求其提供已使用发票或电子信息核对审核其用票情况及发票填开情况,发现疑点及时转税源科进一步核查;
(2)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后,将有关资料归档;
(3)发现纳税人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所列举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暂停售票;
(4)对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核验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相关信息;
(5)专用发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发票验旧时,可以选“正常填开”,在日常工作中,税源管理员根据企业IC卡报税数据的实际情况可以再次进行发票的验旧审核工作。
3、发售
(1)发票发售人员收到发票审核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对《发票领购簿》、购票员身份证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IC卡进行对照审核后,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进行补正。
(2)经审核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纳税人已经补正相关资料的,向纳税人发售发票,进行如下处理:
根据综合征管软件中核定的票种、数量范围内发售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代码、号码、份数读入IC卡中,在《发票领购簿》中打印纳税人购票记录。
(3)对发售过程中综合征管软件出现的监控信息,如不予发售发票等,由相关部门负责解决,并持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文字说明后发售发票。
坚决杜绝购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代办现象,如因代买出现的问题,由专用发票发售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税务机关授权IC卡由专用发票发售人员负责保管。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
增值税,未预缴
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
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
增值税。
4、收费。
发票发售人员打印《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并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将“收据”第一联、第三联交纳税人,将第二联留存。
5、发票发售
纳税人凭“收据”第一联、第三联领取发票,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在“收据”的第一、三联上加盖“已付票”戳记,也可在“收据”的备注栏填写本次领用发票的票号、份数,并让购票员确认签字。将“收据”第一联、发票及IC卡交纳税人,将第三联留存。
6、发票发售错误时的处理
(1)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在发售中发现发售的票种、数量有错误时,做退票操作,退回的发票可以继续销售。同时在《发票领购簿》上用红线冲销记录并加盖发售员的印章或交发票发售人员进行《发票领购簿》的重新打印。同时在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进行相关退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