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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23〕70号)要求,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保安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政府管理职能,规范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切实提高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依法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要求,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将审批层级由市、县级调整为设区市级,将《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调整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细化完善当地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认真做好经营许可核发权限转移的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工作脱节。《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最新规定,已启动修订程序,适时修改完善。

三、迅即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核查。2023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结合推进燃气行业规划化高质量发展对已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切实摸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区域、发展状况等底数。2023年11月30日之后到期以及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市级管理部门审批。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各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按规定在正本、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等事项。对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