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价格管理、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违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依法查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为网约车经营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约车经营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和数据安全制度;
(六)在经营区域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网约车经营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
第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的部门由网约车经营者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十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未交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注销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龄三年以内,本市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两千七百毫米,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两千六百五十毫米,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四百公里;
(三)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八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有关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网约车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