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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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现将有关普通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普通发票适用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选择使用(已经取消手工普通发票的盟市不再使用)。金额版有佰元版和仟元版两种。
国税机关使用普通发票种类及规格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附件1);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附件2)执行。
三、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的衔接使用
(一)对“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