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3〕3号
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7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尚未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内容和程序
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变更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2.选址意见书变更内容涉及发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同意变更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内容涉及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按程序先变更选址意见书。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内容涉及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调整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涉及变更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先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调整、变更内容依法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3.变更内容可能影响相邻关系、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进行社会公示;涉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4.对项目中已经预售或销售、安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取得购房业主或安置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对已经预售项目中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涉及总平面布局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已预售、销售部分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购房合同或拆迁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变更的除外)。对项目中未预售或销售的建、构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应采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无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的情形
1.对规划许可附图进行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