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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鲁财采〔2017〕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鲁财法〔2021〕3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 ( 鲁财法〔2021〕6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