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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泰州市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泰发〔2017〕25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市(区)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各市(区)政府对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用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区)政府自行组织;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各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的生态退耕、灾毁耕地、易地调剂补充耕地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 年度自查主要检查市(区)所辖乡镇(街道)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及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情况等。

期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及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情况等。

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