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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修改)
丽政发〔201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2021年6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对此文件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修改如下: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对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 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0〕34号)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修改后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幅度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改正期限。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行政处罚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五)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