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协同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公平税负,保护
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规范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地税合作相关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协同开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核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核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认定的,县以上税务局(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
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核定的内容
(一)纳税户典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