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2023年6月16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和改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拓宽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基层人民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统筹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筹备设立、联系指导、协调服务、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共同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第四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能够直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意愿;
(三)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或者区域代表性;
(四)具备积极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
(五)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从区县机关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代表联络站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中确定。
第六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区县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方面推荐,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提出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进行考察、提出建议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市人大常委会向基层立法联系点颁授标志牌,标志牌冠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字样。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根据要求全过程参与立法及相关活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二)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课题研究、立法评估、普法宣传等工作;
(五)收集和反映基层单位组织、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工作。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保持经常性联系,并确定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