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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资〔2014〕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0年 1月 2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属企业,各监事会,委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省国资委

2014年12月11日

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简称企业)。

第二章 监事会及成员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包括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设办事处。

第四条 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按照“整体推移,个别调整”的原则轮换。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二) 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三)履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任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参加)企业有关

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各类专项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并对决议和报告承担领导责任;

(四)代表监事会与派驻企业负责人沟通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和督促企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五)代表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办事处主任的职责:

(一)管理本监事会日常事务并向主席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监事会其他成员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完成省国资委领导、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受监事会主席委托,组织安排或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负责具体工作的衔接与沟通;

(三)组织监督检查、建议反馈及督促整改的协调工作;

(四)组织拟订本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文件材料,报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与省有关部门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八条 专职监事的职责:

(一)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对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行使监事表决权,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收集、分析派驻企业监督信息,关注其主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做好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问题整改;

(四)负责监督工作记录,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派驻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职工监事依法履职,与专职监事协同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省国资委的安排,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以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的经营决策、资产变动、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作为监事会监督重点;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可以进行调查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二)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提出建议;

(三)实地调研或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所属企业有关情况的介绍;

(四)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进行调查,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联合企业内部审计等部门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处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派员参与监督检查、企业调研和情况通报等活动;负责做好与委机关和省属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章 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企业予以关注的事项,监事会应视情况适时与企业交换意见,或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就有关问题和事项对企业进行提示、建议:

(一)座谈会。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座谈沟通,交换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监事会专用函。监事会主席按规定向企业签发监事会《意见函》、《提示函》、《警示函》、《纠正函》;

(三)口头提示。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口头提示。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授权办事处主任与企业座谈沟通,授权派驻企业的专职监事向企业口头提示。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监事会检查发现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问题,应与集团公司交换意见,如需直接与下属企业交换意见的应向集团公司通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有关情况应按规定记录在案,建档保存。

第五章 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应通过情况反映、专项报告、监管信息、监事会主席函等形式,向省国资委报送信息,及时反映企业财务活动、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主要情况,报送信息需经监事会主席审签。

第二十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一事一报;专项监督检查报告需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审签。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审议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审签。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审议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季度末应就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出具监管信息,向省国资委报告;年末出具年度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决策行为情况及评价,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以及监事会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遇到企业做出重大决策,或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提供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监事会报告材料的登记、传送、保管建档。及时将委领导批示分送监事会,并将报告涉及的事项及时分送委有关处室办理,负责反馈意见的传递、协调工作。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提供的情况反映、专项报告、监管信息、监事会主席函,及时送交委领导阅批和相关处室阅办。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委务会研究后上报省政府,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对需要企业纠正、整改的问题及关注的事项,可以监事会专用函的形式反馈企业,也可以提请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下列范围的问题应当提请省国资委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三)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入的其它问题。

第三十条 企业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监事会和省国资委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事项、整改目标、主要整改措施、整改工作时限和工作安排、整改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协同关注、跟踪、督促企业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整改方案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企业整改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企业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监事会应督促企业的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开展审计或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列入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负责人履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