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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文号:沪发改规范〔2023〕19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供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共同研究修订了《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结合我市供水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完善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进一步提高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拓展社会监督渠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促进供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坚持客观真实,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主动公开有关情况;坚持积极稳妥,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解答准备,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改革创新,立足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三、具体要求

(一)供水成本公开

1.实施主体

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公开方式

1)年度公开。当年不启动居民用户供水价格调整程序时,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前,通过本企业网站公开上年度供水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2)调价前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居民用户供水价格调整程序时,在听证会举行前1个月起,企业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公开前三年年度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鼓励企业在网站上设立“供水成本公开”栏目,长期公开成本信息。

3.公开内容

1)调价前公开内容:应包括供水企业调价前连续三年的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详见附表1《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附表2《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各有关单位可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供水成本的重要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丰富完善公开内容。

2)年度公开内容:应包括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年度成本公开项目的要求与调价前公开项目一致。

4.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应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成本信息,在成本公开前,应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定期汇总并公开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和答复意见。在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公开的有关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

区属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可参照执行,也可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设立“公众开放日”,通过与消费者面对面答疑、互动交流及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主动宣传供水企业的服务、运营等情况,增进社会对供水行业的了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

1.实施主体

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公开方式

居民用户供水价格调整前,需公开供水成本监审报告。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起,成本监审部门应在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

3.公开内容

成本监审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并对成本监审的依据、程序、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等作必要的说明。

4.组织实施

上海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承担市属供水企业的成本监审公开工作;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所属供水企业的成本监审公开工作。

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成本监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上,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定价成本监审公开的有关情况及答复情况。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表:1.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2.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


附表1:

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年

  )年

  )年

备注

一、企业财务情况

A1

(一)资产(万元)

A2=A3+A4

1.流动资产

A3

2.非流动资产

A4

         其中:固定资产

A5

(二)负债(万元)

A6=A7+A8

1.流动负债

A7

2.非流动负债

A8

(三)所有者权益(万元)

A9

(四)主营业务损益(万元)

A10

1.主营业务收入

A11

2.主营业务成本

A12

3.期间费用

A13

4.资产减值损失

A13B

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A14

6.主营业务净利润

A15=A11-A12-A13-A13B-A14

7.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

A16=A15÷A9×100

(五)其他业务利润(万元)

A17=A18-A19

1.其他业务收入

A18

2.其他业务支出

A19

二、供水与销售

A20

1.年供水总量(万m3

A21

2.年售水总量(万m3

A22

3.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万m3

A23

4.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万m3

A24

5.最高日供水量(万m3

A25

6.年销售收入(万元)

A26

7.售水单位收入(元/ m3

A27=A26÷A22

8.居民用水按户抄表的水量(万m3

A28

9.居民按户抄表水量占居民用水总量比率(%

A29

三、人员及工资情况

A30

1.企业人员上限参考数(人)

A31

2.实有人员数量(人)

A32

3.年职工平均工资、津贴、补贴(万元)

A33

填表日期                


附表2:

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年

   )年

   )年

备注

一、供水总成本(万元)

B1=B2+B12+B18+B19+B20

(一)制水成本(万元)

B2=B3+∑(B5:B11)

1.原水费

B3

       其中:水资源费

B4

    2.原材料费

B5

    3.动力费

B6

    4.外购成品水费

B7

    5.修理费

B8

    6.制水环节职工薪酬

B9

    7.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B10

    8.其他制水费用

B11

(二)输配成本(万元)

B12=∑(B13:B17)

    1.输配环节职工薪酬

B13

    2.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B14

3.动力费

B15

4.修理费

B16

5.其他输配费用

B17

(三)管理费用(万元)

B18

(四)销售费用(万元)

B19

(五)税金及附加(万元)

B20

二、水量及差率

B21

1.年取水量(万m3

B22

2.自用水率(%

B23

    3.年供水总量(万m3

B24=B22×(1-B23÷100)

4.年售水总量(万m3

B25

    5.产销差率(%

B26=100-B25÷B24×100

    6.管网漏损率(%

B27

三、供水单位成本(元/ m3

B28=B1÷B24÷(1-B27÷100)

备注:根据《上海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供水定价成本不包含财务费用。财务费用纳入备注予以说明。

填表日期                

【文字】《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修订解读
( 2023年12月21日 )

  一、《实施意见》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5年,我市印发了《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意见》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印发《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6号),明确了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并增加了“自用水率”等行业评价指标。结合国家要求和我市实际,我们决定对《实施意见》修订后重新印发。

  二、《实施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调整年度公开起始时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供水企业成本年度公开时间由每年9月底调整至11月底启动。

  2.完善组织实施要求。2021年底,城投水务官网已与“上海供水热线”合并,市属供水企业成本公开网址调整为“企业网站”。各区供水企业成本公开的具体内容,可参照执行或另行明确。

  3.进一步明确成本公开适用范围。根据《上海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有关规定,明确调价前成本公开、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是指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定调价前公开。

  4.调整部分公开项目。一是增加“年取水量”“自用水率”指标。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制定价格需审核“年取水量”“自用水率”等指标,在《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中增加上述内容。二是删除“财务费用”指标。按照国家规定,财务费用不再计入定价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的债务资本收益率后,通过计入准许收益予以弥补。财务费用调整为在《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的备注中予以说明。三是调整“资产减值损失”公开栏目。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资产减值损失等计提类费用不计入定价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移出《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仍通过《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公开。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