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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货劳字[2009]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废止


呼和浩特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电力公司)《关于统一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增值税纳税方式的请示》(蒙东电财〔2009〕20号),东部电力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在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赤峰供电局、通辽供电局、呼伦贝尔电业局和兴安盟电业局为其所属核算单位,自2009年10月1日起,其所属四个供电企业将采取由总部统一核算的方式,原供电企业增值税征管模式已不适用新公司核算工作的需要,来文建议区局给予调整。为此,区局研究,鉴于目前总部尚未实现输电收入和售电收入,为兼顾各方利益,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规定,同时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9]14号),将东部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缴纳方式和预征办法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9年10月)起,对东部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按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预缴增值税,即东部电力公司总部按月将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额的10%在呼和浩特市申报缴纳,90%的税额以各所属供电企业当期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当期全部电力产品销售收入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计算应分配的预缴增值税,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东部电力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

(一)按税款所属期汇总计算公司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进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金额)

(二)按税款所属期计算公司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和所属供电企业当期应分配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东部电力公司总部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10%

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应预缴税额合计=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90%

某供电企业销售比例=该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销售收入÷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全部销售收入×100%